各企业:
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4月14日公布了《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加强对出资企业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做出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内控办法报我委备案。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拟在6月中旬聘请国务院国资委专家,组织全市国有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学习辅导《办法》。市国资委将安排适当时间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