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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关注大要案后续问责需跟进
中国经理人   2006-2-20

  近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一次论坛上指出,中国的审计还要继续关注大案要案。其后李金华又向媒体解释说,这并不是说审计工作想搞大案要案,而是在一些领域,比如金融领域、投资领域中,一些重大的案件引起了社会震动,影响了群众利益。据了解,公安部门去年查处的金融系统的大案,基本上都是审计署提供的线索。

  尽管新闻中没有透露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有多少是来源于审计署提供的线索,但这恰恰提醒我们,检察机关在这一社会关注舆论热议的公共问题上不能置身事外。因为从职能划分来看,审计监督的意义,更大程度上在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则有待行政处罚机制或司法机制的跟进,这其中,司法究责的跟进尤为重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及控诉工作,对包括审计机关在内的行政机关予以法律上的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本职所在。

  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各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审计部门不必也不能将其触角深入到承担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而检察机关在作为分内之事的职务犯罪侦查上不必也不能坐等审计部门的移送。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检察机关就应主动介入。近两年来,“审计风暴”日渐频繁,民众对“审计风暴”之后的“究责风暴”也更加期待。于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之间构建一个科学的案件移送衔接机制也显得格外紧迫。

  然而依现行法律,检察机关在监督审计执法的手段和能力上均极为有限,相关宪法依据因过于原则而亟待细化。当务之急,应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及时发现犯罪(尤其是隐藏于各类行政执法中的犯罪)的能力,进而增强检察监督的实效。由于检察机关独立于审计部门之外,于执法信息的获取上天然不足,信息的不畅直接导致了以往监督的不足。因此,在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前提下,审计与检察衔接机制也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如基于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具体的调查措施,确保检察机关能够及时了解审计等执法机关对犯罪线索是否掌握;基于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责任等。

  “审计风暴”的出现,既源于公众对国家政治事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公民意识日益得以彰显,也直接源于审计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对检察机关而言,除却强化监督手段,以更多的智慧和更大的勇气去发现更多隐藏于暗处的大案要案之外,检察机关也应注重接受监督,在不违反侦查秘密的原则下,对于由审计移送的案件数量及其相应的查处进度,也应及时公开,并在公开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内容的选择和文字的表述上尽可能缩小与民众的距离。这样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便利了公众和行政机关对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只要检察机关在审计大案要案中积极主动并认真高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又做到大要案查处的适时公开,并虚心接受公众监督,我们的检察工作就能够在这场发端自审计部门的“风暴”中得到最广泛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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