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局查处了一起某企业由于实行购房优惠政策,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本企业开发商品房给员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差额没有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案件,查补了该企业集团个人所得税136万元。
该房地产企业集团实行员工购房奖励政策:凡在集团内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按职务的高低和对公司业绩贡献的大小,在购买该集团下属各楼盘商品房时,可以享受5万元~25万元不等的四档优惠。
单位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实际上是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某职工在该企业服务5年,购买该集团市价为30万元的商品房,按职务和对公司的贡献,该职工可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到该商品房,其个人取得的10万元差额优惠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不少企业实施不同形式的员工购房优惠制度以吸引和留住人才,部分房地产企业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以低于市场价格优惠出售本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给职工,但往往没有按税法规定对其市价与个人购买价之间的差额部分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