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有“漏洞”,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表示要进行修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每年3月底4月初是一些外企发放年终奖金的日子。作为一家美国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林先生几天前在做奖金报表时发现了一个“反常”的现象——按照现行年终奖金的计税方法,奖金是6000元的职工,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而年终奖金如果是6001元的职工,纳税额则为575.1元,税后收入仅为5425.9元。也就是说,税前奖金增加1元,但税后收入却减少了274.10元。
新公式造成“奖金多收入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21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用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确定。
比如,林先生公司某员工的年终奖金为6000元,那么用6000元除12个月得到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薪金的税率,500元的对应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这名员工得到6000元奖金后应缴税6000×5%-0=300元,他的税后收入为5700元。
如果另一名员工年终奖是6001元,用6001元除12,等于500.08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1×10%-25=575.10元,他的税后收入为5425.9元。
奖金越高多1元后的税差越大
此外,林先生还发现奖金数在6001元到6305元之间的员工,税后收入都比奖金为6000元的员工少。通过反复验证发现,每到个人所得税率进级区间,都会出现同样的现象,即奖金多却收入少的情况,而奖金越高,多1元所多出的税款越惊人。
地税部门:我们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按照政策执行
就这一情况,地税部门答复:“这种情况确实存在,而且从去年政策出台后就一直有争论,但我们只是政策的执行部门,只能按照政策执行。”
专家观点:主要是计税公式少扣了11个速算扣除数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副教授黄桦:关键原因就是在计算一次性奖金的税额时,应该用奖金总额乘上税率后,再减去12个速算扣除数。而税总文件中规定的公式里只减去了1个速算扣除数。如上述6001元的奖金,乘以10%的税率,如果再减去12个速算扣除数(25元),应纳税即300.1元,比6000元奖金的税款只多了0.1元。税后收入也多出了0.9元,这样就变得合理。不过,出于种种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尚未表示要修改这一被证明出现“漏洞”的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