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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
中国经理人   2006-3-29

  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与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这种不断扩大的差异,给增值税会计核算和计缴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为:在销项税额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标准不同,使得某一会计期间的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存在时间性差异,这种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销项税额差异在具体操作中不规范,随意性大;在进项税额方面,企业购进货物的确认时间和进项税额的确认时间不同步所产生的留抵和待扣税金,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反映,有悖于会计准则,影响企业财务报表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另外,设立“未交增值税”和“应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企业当月上缴上月的未缴增值税计入“未交增值税”,当月上缴当月的增值税在“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有悖会计核算明晰性原则。对此,笔者建议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会计科目,将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所引起的某个会计期间应纳增值税差异集中进行反映和处理,达到统一、规范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目的。

  一、账户设置

  设立“增值税递延税款”一级科目,企业“资产负债表”在“递延税款借项”下设置;二级科目按“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设立。同时取消“未交增值税”二级会计科目,将其核算的内容并入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中反映。

  二、核算内容

  1.税法与会计准则所确认收入(计税销售额)的内容、项目和金额一致,但因确认的时间不同,形成在一个纳税期限内增值税销项税额差异。

  2.税法规定符合法定抵扣条件,允许抵扣但在当期不能抵扣,应在以后期间或满足条件方可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核算方法

  1.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工业企业购进货物未验收入库,将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直接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进项税额”科目。

  在支付货款或验收入库时,会计上作支付货款或验收入库的会计分录,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递延税款——进项税额”科目。

  2.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结转的核算。在进项税额发生时无法确认当期进项是否大于销项,只有在期限终了才可确认。因此,在进项税额发生时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用当期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金转出的部分)减去当期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下一期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销。

  3.税法规定在当期确认为计税销售额,会计准则规定在以后期作收入所引起的应纳增值税的核算。用税法规定确认的销售额乘以税率(征收率),借记“增值税递延税款——销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在会计确认作收入时,按正常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将上述分录冲销,或借记相应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递延税款——销项税额”即可。

  四、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递延税款科目”仅限于对时间性差异所影响的应纳增值税差异的核算,对一些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外费用)项目所产生的销项税额,以及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记入该科目,否则将导致该科目的余额虚增且无法转销。同时,在使用该科目初期,要注意与以前此类经济业务的处理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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