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首先简单阐述了借款费用涉及的相关税务规定,随后列示了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最后重点针对几个难点问题发表个看法。作者首先列示了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如:关联方借款问题;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借款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问题;投资借款问题;筹建期间借款问题;未指明用途也未发生固定资产购置行为的长期借款问题;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作者针对上述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一,关于预提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应区分有无注明付款期:借款合同注明了付款期,但超期仍未支付的,不得继续预提,年度申报时将超期未付部分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合同未注明付款期的,不符合确定性原则,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集团母公司将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的借款费用问题,由于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企业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而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贷款证明的,其所属企业使用转贷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应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第三,对特定纳税年度及特殊情况下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问题,由于会计与税法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具体范围、时间标准、金额确认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因而,在特定纳税年度,有关资本性资产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资本化金额=某一纳税年度资本性资产累计支出平均数×平均借款费用率(资本化比率)。如果借款是指定用途的,上述公式中的资本化率可以是与购置、建造或生产资本性资产有关的借款利率;如果未指明用途,资本化率则应是全部借款的平均利率。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借款费用,文章认为除了可以利用借款费用税务处理的一般规定外,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肖楠楠整理自《财务与会计》2005年第8期,作者:杨东阳 周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