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资银行在华经营范围确定 第二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四)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五)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六)办理国内外结算; (七)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八)代理保险;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一)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十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 第四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国银行,应当授权其中1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第五十七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解读 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解读外资银行本地注册导向 外资银行本地注册有利金融稳定 本报讯(记者 张诚)“我们要及时履行我们的各种承诺,也要及时兑现我们的承诺。同时也希望通过对外开放,促进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昨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此次新规定的颁布其中把握的核心内容就是履行我国的入世承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 对于外界关注的外资银行“本地注册”为法人银行的问题,王兆星解释说,这一规定既是符合入世承诺的基本精神,又是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原则,也符合国际惯例。 他表示,外资银行根据其经营发展战略,想主攻人民币业务的批发业务,减少设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继续以分行形式经营批发业务。“如果根据你的发展战略和你的资源优势和网络优势,愿意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就可以选择注册法人银行形式,这是完全自主选择的。”其次,这完全符合世贸组织允许的审慎的原则。世贸规则中允许各国政府和监管当局,为了维护本国的金融稳定,特别是维护存款人的安全,有必要实施审慎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相比较而言,外资银行分行在中国经营,母行都是跨国经营的,对母行的风险,对全球风险,分行所在地监管当局对全球风险和母行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王兆星说,基于上述审慎考虑,“我们鼓励外资银行进行本地注册,这样既维护存款人的权益,也维护金融整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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